职场不鼓励“夫妻档” 隐婚有苦衷 不少企业规定:夫妻不得同在一家公司任职
俗话说:“男女搭配,干活不累。”然而,真要将这种同事友谊发展成恋情,经营过程恐怕就不那么容易了。某房地产公司员工易小姐上个月刚与供职于同一家公司的男友结婚,这个月就因此丢了“饭碗”。因为该公司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夫妻双方不得同在一家公司任职。不愿惹麻烦的她考虑到先生的前途,不得不为爱辞了职。
无独有偶,在一家电子商务公司工作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王先生最近收到一封来自总经理的邮件,内容是公司将于近期内清查“夫妻”员工,要求一方离开公司。同时考虑增加一项规定,员工之间不得结婚。记者了解到,目前不少公司都有类似的规定,这项规定是否合法呢?对此,职场专家指出,这项规定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虽然企业做出这样的规定也有苦衷,但企业完全可以通过妥善的安排来杜绝夫妻同在一家企业的不利因素。
案例一:丈夫辞职殃及妻子
黄女士和丈夫卢先生都在一家公司的管理岗位任职。今年5月20日,丈夫辞职后,一场风波由此引出。6月29日,公司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找黄女士谈话,希望她能以“个人原因”为由主动辞职,可她的劳动合同到2012年4月才到期,她没同意辞职。7月4日,黄女士接到一张工作调动报到证,安排她去做一线工人,并称如不报到将按旷工处理。“工作环境、待遇都差了一大截,这是变相逼我辞职。”黄女士说,她不愿意去车间报到,但发现公司已将她进入办公区的门禁系统指纹删除。黄女士称,公司急切想“炒她鱿鱼”,是因为一条不成文的“潜规则”:双职工中,如果夫妻都是管理人员,职位高的一方离职,另外一方往往会被要求主动离职。黄女士说,公司很多员工对这个“潜规则”心怀不满,但却无可奈何。公司称此举主要是针对管理人员,为了防止商业机密外泄,对于普通的岗位工人,没有此限制。
案例二:为防棒打“鸳鸯” 隐婚
在某外资企业做行政人员的于小姐说,在公司,谈恋爱是很危险的一件事。因为他们公司是一家生物制药生产研发型企业,有些重要机密,公司规定,在要害部门工作的人不能跟同公司的员工谈恋爱,否则就得辞职走人。很“不幸”的是,她的男友就在机要部门承担研发任务。于小姐和她的男友是两年前在一次公司年会上偶然认识的。由于单位福利待遇很好,他们两人暂时都没有辞职的打算,所以只能隐瞒恋情。他们私底下商量,在单位的时候决不同进同出,不格外关心对方的一举一动,甚至不在QQ上互诉衷肠。在单位时,即使受了委屈也决不找对方倾诉。就这样,他们像特工一样地躲过了领导和其他同事的视线,今年年初,秘密领了结婚证,春节时回农村老家办了喜事。“我们也很想请要好的同事一起分享我们的新婚喜悦,但无奈公司规定放在那里,为了保住饭碗,我们只能继续当个隐婚族。”
企业声音:
不鼓励“夫妻档”,是为了保证经营活动正常开展
一些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认为,职场“夫妻档”一定要注意把握一个“度”。夫妻在一个单位工作,在平时的工作中,要注意在同事和领导面前的行为举止,不要在单位向亲属提起工作中的敏感问题,如人际关系、薪资问题等等。夫妻共事,要亲密有“间”,在工作中不要总是突出和自己有亲属关系者,避免搞“小圈子”。
企业为什么要制定这样的规定?记者为此采访了易小姐曾供职的公司管理人员,他们提出,不鼓励员工结婚,是为了保证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夫妻双方如果在生活中闹别扭,势必将情绪带入公司进而影响工作。站在企业的立场,做这样的规定无疑是有利于企业利益的,但并不是说夫妻绝对不适合在同一家公司共事,这也有解决的策略。据职场专家介绍,对于一些大型的企业,可以把丈夫和妻子安排在不同分公司,或者安排在没有利害冲突的部门,最低的程度是两个人不能在同一个部门工作,这样就可以杜绝一些不利因素起作用。
用人单位也可以通过在录用员工时,增加一些限制条款,如“有近亲属在本公司工作的不得录用”,“夫妻双方不得在同一个部门或存在上下级管理的岗位任职,一旦同一部门的员工或存在上下级关系的员工结婚,则公司有权调整其中一方的工作岗位”等,在合法的情况下加强内部管理。
专家意见:
企业不得以结婚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上述规定是以不成文的“潜规则”出现,同时要求离职的一方须是自动辞职,就像文章开头的易小姐那样“为爱辞职”的话,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就成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因而公司在这一过程中做法并无不妥之处。但是,如果企业因此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则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几种情况,然而在同一家公司任职的员工结婚则不属于此。
有些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提出要在合同中约定“不得与其他在本公司任职的员工结婚”的内容,这样的劳动合同由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而从订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针对一些企业关于“不鼓励员工结婚,是为保证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的说法,律师认为,企业有权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进行公司管理。但其所制定、执行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害员工的人身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