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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兵体检项目 体检前注意事项

/    2013-08-10 23:38:01    来源:互联网    编辑:互联网    点击:

[导读]当兵体检项目有哪些?征兵体检标准是什么?下面小编搜集了体检前注意事项及当兵体检项目~

    当兵体检项目 体检前注意事项

    当兵体检项目,征兵体检标准如下:

    外科:

    第一条 身长、体重不低于下列标准合格:

    (一)男性:

    陆勤、潜艇、水面舰艇人员(含海军陆战队员,以下各条均同),空降兵,坦克乘员,身长162厘米(坦克乘员不超过175厘米),体重50千克。

    潜水员,身长168厘米(不超过185厘米),体重54千克。

    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陆勤人员身长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

    (二)女性:身长158厘米,体重45千克。

    (三)过于肥胖或瘦弱者,不合格。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不合格。

    第三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慢性腰腿痛,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胸廓畸形(潜水员除外);可自行矫正的轻度脊柱侧弯、驼背。

    (二)单纯性骨折,治愈一年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

    (三)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空降兵超过4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六条 影响功能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八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第九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痿,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直径大于0.5厘米或超过二个),经常发炎、出血的内外痔,不合格。

    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各类人员合格。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部不大于健侧睾丸一倍)。

    (二)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治愈后一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三)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二个,直径小于0.5厘米)。

    第十一条 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寻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轻度腋臭(潜艇、水面舰艇人员、潜水员、坦克乘员除外)。

    (二) 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厘米),孤立散在的白癜风(着夏装

    非裸露部位)、花斑癣、股癣,轻度手(足)癣、指(趾)癣、冻疮。

    第十二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内科:

    第十三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合格。

    收缩压:12.00--18.66千帕(96--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四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卧位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经改变体位反复听诊确系生理性,合格。

    (二)偶发的期前收缩,一分钟不超过三次,确无心脏病变者。

    (三)心率每分钟56至110次之间。

    潜水员、空降兵和补入高原地区的新兵,上述三项从严掌握。

    第十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孤立孤立散在的钙化点,数量在3个以下,直径不超过0.5厘米,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

    (二)肺纹理增强不超过中带、数量少、纤细、分布均匀、无扭曲变形。

    第十六条 胃、十二指肠、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1.5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四)肝、脾同时触及,符合上述(一)、(三)两项,陆勤人员、空降兵合格。

    第十七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一)谷丙转氨酶改良金氏法180单位以上或赖氏法40单位以上。

    (二)谷丙转氨酶改良金氏法130单位以上或赖氏法25单位以上,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试验超过6单位或硫酸锌浊度试验超过12单位。

    (三)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反向被动血凝法滴度大于1:16。

    第十八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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